案情:有一个民办学校,由甲,乙,丙,丁出资合伙,甲为法人代表,也就是校长。因为民办学校由教育局管理,只需教育局发办学许可证即可,也因此在银行开不了单位账户。于是,甲乙丙丁就商量,学校就用甲的银行卡作为单位账户,卡由乙保管,密码丙保管,短信还是由甲接受,学校另请会计。自2016年2月起,甲就将这张卡绑定微信,支付宝,京东账号,进行消费,转账之类,共计23万多。京东,支付宝,微信只需验证手机号就可以绑定银行卡。现在的问题是:1.甲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2,该学校到底能不能算是职务侵占中的“单位”? 石家庄律师:利用职务之便,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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