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离婚财产纠纷,女方是农科院职工,1999年在婚前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部分房款(婚前付的一部分房款中,男方家也有出资)2000年婚后又付了一部分,2004年取得房产证,男方是在省高校工作,因夫妻双方只能有一套公有住房的政策,男方在单位就没有房子,现双方离婚,女方认为其单位房属于婚前财产,女方观点对吗?
律师:虽是婚前购买,但男方有出资,且婚后也共同付款,个人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系女方单位福利房,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女方。
扩展阅读:婚姻法解释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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