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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时间:2012-01-15 09:1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通事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在规定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公民、法人在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此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的必要补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在具体民事责任规定中肯定了《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机动车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不适用于造成对方轻伤或财产损失。(3)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高速公路是全立交、全封闭、专供机动车分向分道高速行驶的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将对交通安全造成高度危险。(4)限定了赔偿额不超过因对方死亡或重伤所受经济损失的10%

但按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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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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