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河北省委员:会自2003年开始,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截止9月底,全省累计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227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7.2万公里,是建国后54年总和的1.3倍。到200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24241公里,全省县县通上了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所有乡镇通上了油路或水泥路,全省94%以上的行政村通上了油路或水泥路,其中石家庄、沧州、廊坊、唐山、邢台等5个设区市所有行政村村村通上了油路或水泥路。
如此大规模建设农村公路为史无前例,确实取得辉煌的成就,受到了各级政府、广大农民的关注、积极响应和拥护,进一步改变了农村的精神面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存在许多工作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1、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大部分县级人民政府目前只依靠省、市交通部门的补助资金,或将本应政府财政出的配套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压给县级交通部门解决,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建不养、重建轻养”现象普遍存在。
2、路政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又没有稳定的执法队伍和必要的执法工具,致使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随意行驶,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公路损坏严重。
3、农民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农村公路存在随意控路、毁路、堵塞排水设施、破坏沿线设施现象。
4、农村公路安全问题不可忽视。由于地方建设配套资金、农村筹措资金不到位,致使许多公路只完成路面建设,而防护工程、排水设施、标志标线不完善,桥涵改造无法同步进行,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二、解决途径和办法
如何保证农村公路路网的服务水平,规范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部门、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义务等行为,已成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出台《河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以建设、管理、养护、执法、资金、监督等方面做出相应法规性规定。
一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目前各级政府虽然建立了考核机制,成立了相关机构,但是还不很完善,还应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尤其是每当面临政府换届,由于领导班子对农村公路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是一届政府一项措施,一种办法,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缺少长效性和连续性,尤其是农村公路建养管配套资金得不到保障。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总的来说还不很规范,存在着诸如资金、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等方面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农村公路立法来规范责任主体,确保政策的长效性和连续性,确保组织健全,配套资金到位,使农村公路工作有钱办、有人管、有考核、有效果。
二是广大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涉及到千家万户,提高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不只是通过宣传就能达到目的,尤其是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通过立法,明确职责,明确惩处。使农村公路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确保农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准备提交的提案)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