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的暂扣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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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