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xx路xx栋楼xx室,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xx号,联系方式: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2号平安大厦6楼,负责人: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元; 二、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8日19时15分,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的小型客车,在撮造山巷内行驶时,因未注意安全、文明驾驶,压到原告脚部,致使原告受伤。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xx无责任。另查皖xx号小型客车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 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就诊,后又多次复诊。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