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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实经过说明

时间:2012-12-06 16:09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
2012年9月7日,当事人刘x租赁李xx的车牌号为xx的小型货车去河北香河家具城提货。当时驾驶人为李xx聘请(或其他方式)的另一人        ,一行共计3人于9月7日上午6时从葫芦岛出发。
约上午9时,李xx的车辆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秦皇岛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到高速右侧护栏,致使车主李xx与乘车人刘xx(我)从车内前档风玻璃摔出车外,造成车主李xx与刘xx不同程度受伤。当时驾驶人       拨打报警电话及120电话急救,由于120急救车先到事故现场,所以受伤的车主李xx与刘xx被120急救车先行送至秦皇岛公安医院救治,驾驶人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现场。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初步诊断,事故造成刘x腰部横突叉骨骨折4根,其他部位软组织受伤,腰部和臀部淤青红肿,车主李xx本人头部受伤,其他部位也不同程度受伤。
       当日下午15时左右我的同事左宁春等3人从葫芦岛驱车至秦皇岛公安医院,在与医生了解病情之后,与车主李李xx沟通将刘xx带回葫芦岛治疗,并当时与李xx口头约定回葫芦岛治疗之后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之后刘x被三位同事送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二部接受治疗,确诊最严重伤为腰部横突叉骨骨折4根,并于当日下午办理住院治疗。以上为事故当日发生的事实经过!
       由于本人出院后一直在家养伤(至今未痊愈),所以一直未能到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我到达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事故处理处,刘x警官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于是我把我的来意向刘x警官说明,并递交了一份交通事故经过说明给刘x警官。之后刘x警官又积极帮我查找记录,并查到了9月7日的报警记录,但按照当时驾驶员的报案记录,报案人(驾驶人)没有如实对当时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民警说明有其他人员受伤,故意隐瞒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之后单方面处理了此次交通事故,从而逃避了其应负法律责任。于是我提供了车主李xx的电话(15040983515)给刘x警官,刘x警官拨通对方电话,电话中与李xx核实了此次交通事故中隐瞒的事实经过(对方承认该事实,且说出了有当时在公安医院为我支付部分检查费用的发票等事宜),并要求其及驾驶人五日之内前往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进一步核实及处理。但驾驶人及车主至今没有理会刘x警官的通知。
        由于驾驶人 故意隐瞒事故事实真相,导致了办案民警的误判,致使相关民警作出了不恰当的处理方案,故本人向秦皇岛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申请:
1.对驾驶人和车主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配合民警核查事故真相;
2.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重新认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法撤销原处理方
案,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3.要求驾驶人及连带责任人车主李xx共同赔偿本人的相关损失。
4.按照《高速交通处理办法》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 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及“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及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规定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均为属实,望秦皇岛高速巡警秦皇岛大队领导予以重视,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祈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身份证:
日  期:

附件:
1. 秦皇岛公安医院李鹏飞病历及CT影像。
2. 秦皇岛公安医院刘芳CT影像,病历当时与李xx互相拿错。
3. 当日120急救车出车救援记录单(院前急救病历)
4.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手续一套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面谈。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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