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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时间:2012-06-07 08:33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石家庄法律咨询者:收到对方的起诉书,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再做出裁定,我们对裁定上诉,二审维持。那么我们答辩和举证的期限是从二审裁定生效开始计算期限么?

 
石家庄律师: 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http://www.hebeilawyer.com/falvzhishi/1003.html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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