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朋,接受河北天坡化工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基本事实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氨水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贵司购买委托人生产的氨水。合同期限内贵司共向委托人购买了价值385671.5元的氨水,合同到期后,贵司拒不支付货款。 律师意见 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贵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我委托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鉴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司:限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付清货款385671.5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司将要承担法律负面代价及公司声誉损失。如果委托人提起诉讼,贵司将承担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以下的代价:1,支付货款385671.5元;2,赔偿损失(按照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贵司实际支付之日止)3,承担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证人费用等诉讼费用;4,增加贵司诉累;5,贵司声誉受损(法律文书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贵司拒不执行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本函事关本律师委托人公司及贵司的切身利益,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以免讼累!请予以重视为盼!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李建朋律师 2019年 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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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