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三,女,汉族。19xx年6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藁城市南东圃镇xx村前进路xx号。身份证号:1323xxxxxxxxxxxx(系受害人之李xx之母)电话:15xxxxxxxx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四,男,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2325xxxxxxxxxxxxxxxxx(系受害人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刘xx、赵xx、张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依故意杀人罪从重对上述被告人判处刑罚。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00万元整。
三、诉讼中的相关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5日晚九点,本案受害人李xx被上述被告人故意杀害,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孙贵分、王玉合依法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望批准。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三、李四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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