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在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对受害者不利?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 律师说法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这里只有个等字,并未明确排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都不支持残疾赔偿金了,这个是个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