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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

时间:2012-05-13 08:54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盗窃罪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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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起刑点有两个标准,第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第二是多次盗窃,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有几种特殊类型:

 

       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2、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5、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2、 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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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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