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朋友,因盗窃罪(多人共同犯罪,盗窃赃物价值共14万),一审判12年,罚金4万,二审改判为10年,罚金2万。现在刑期执行过半了,欲准备申请假释,看守所方面要求交纳罚金,由法院开个证明,然后再往检察院方面提申请。 但是法院方面要求把14万赃物价值和罚金交足才可以,否则一分钱不收,也不给开证明。请问合理吗? 相关回复:假减刑要考虑退赃及缴纳罚金的情况。这个最高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主犯已枪毙或者根本不能假释,他肯定没积极性掏钱的。让一个起次要作用的犯人全淘,否则不给假释,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法院判决明确到个人所缴纳的罚金,只需要缴纳法院判决项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