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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意见

时间:2013-03-16 08:36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关于李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意见

正定县公安局:

作为李xx辩护人,就李花宾涉嫌盗窃一案,发表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是否因拖欠劳动报酬事由发生,应予以查实。

李xx述受害人梁平均拖欠其工资,因此生恨,发生本案。

如虚假,自当依盗窃论处。

如真实,其酒后办事,没有预谋;拖出物品后并未隐藏而是在现场逗留、徘徊;见到受害人兄弟并不躲闪,而是与之交涉欠款之事,受害人以盗窃论其也无惧怕之意;见到警方也是如实陈述,并未躲闪。 则其行为并非纯正盗窃,而是非法扣留他人物品。

受害人虽予以否认,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受害人应对劳动报酬支付承担证明责任。

二、李xx言,其在讯问中对此情节有叙述但未予以录入。辩护人认为拖欠工资而生此事,非纯粹盗窃谋财,对其定罪量刑会有影响。

公安机关应平等保护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李xx的陈述真实录入为妥,对其陈述事实查实为当。

   请求予以采纳为盼!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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