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意见 正定县公安局: 作为李xx辩护人,就李花宾涉嫌盗窃一案,发表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是否因拖欠劳动报酬事由发生,应予以查实。 李xx述受害人梁平均拖欠其工资,因此生恨,发生本案。 如虚假,自当依盗窃论处。 如真实,其酒后办事,没有预谋;拖出物品后并未隐藏而是在现场逗留、徘徊;见到受害人兄弟并不躲闪,而是与之交涉欠款之事,受害人以盗窃论其也无惧怕之意;见到警方也是如实陈述,并未躲闪。 则其行为并非纯正盗窃,而是非法扣留他人物品。 受害人虽予以否认,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受害人应对劳动报酬支付承担证明责任。 二、李xx言,其在讯问中对此情节有叙述但未予以录入。辩护人认为拖欠工资而生此事,非纯粹盗窃谋财,对其定罪量刑会有影响。 公安机关应平等保护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李xx的陈述真实录入为妥,对其陈述事实查实为当。 请求予以采纳为盼!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