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9月28日凌晨5时许,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9月28日下午3时对其第1次讯问;29日2时至3时对其第2次讯问;29日下午1时至5时对其第3次讯问;30日1时至2时对其第4次讯问;30日4时至5时对其第5次讯问;请问;在这5次讯问中形成的口供材料和讯问录像,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刑事律师分析:抓获以后24小时以内进行了讯问,4:5次讯问应在看守所,为非法证据。传唤最多24小时。传唤到公安机关时起算时间,24小时内。到达传唤地点的时间就是到案时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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