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97年欠别人16万债务,98年别人起诉到法院并发了执行通知书,同年我因犯经济罪一直服刑到2010年假释出狱,在我服刑期间法院未执行,别人通过黑势力强行赶我家人出户,2001年还私自通过房管局办了房产证,我妻子07年才发現对方有产权证,同年就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别人私下非法办的产权证,但别人至今仍未搬出,房管局也未按复议规定撤销别人的产权证,是否构成侵占罪。 我07年行政复议后現已过5年,如果按我有行为能力行使权力之日起算,还能追诉他的侵占罪吗?。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你理解,对方侵占我的房产行为是否终了,还能追诉吗?。因为用民事诉讼的话时效只有2年,用刑事的可以有5年。就是针对89条有歧义了,这5年是从当时人出狱后有行为能力行使权力之日起算即2010年,还是以2007年行政复议的时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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