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辩护 >

钓鱼执法被认定贩毒罪是否合法

时间:2013-10-20 15:2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A和B系三年前贩毒的牢友,B被提前释放.A干2012年11月释放.A于2013年7月13日至20日之间四次到B家,恳请B帮他买毒品海洛因,均被B拒绝.2013年7月23日A再次刭B家找B帮他购20克毒品,B答应.在28日B买到毒品20克后A到B家收货.A和B交易完刚B出门,A被布控警方抓获.事实证朋A系警方线人.问:怎么为B辩护才为上上之策??

         观点一:属于钓鱼执法,诱惑取证,非出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具或相当程度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以为,和正当防卫一样,不构成犯罪。相反,钓鱼设陷者,才是应禁止和处罚对象。
     观点二: 由于警方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假卖”行为,才促使本案犯意能够最终完成。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警方的职责之一是打击犯罪,对此,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作为辩护人,我们都不持任何疑义。但是,法律赋予警方的打击犯罪,是指已然犯罪,而不是未然的犯罪。人性都是有弱点的(或贪财、或好色、或哥们义气重、或权力欲望高。等等),警方当然有权力,也有义务去发现因人性的弱点可能产生的非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是,警方完全不应该利用人性的弱点去诱惑他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然后再借机收缴他人巨额的财产并出入人罪。尤其是,警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毒品,充当毒品出售方,并以此而诱使他人成为罪犯,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被允许的。要知道,相对于警方这种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有预谋,并拥有强大强制力的“国家执法者”而言,本案中的各位被告人自然显得非常的弱小,非常的无奈和无辜。真所谓罪与非罪既在当事人的一念之间,更在警方的股掌之间。应为假买毒品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B是居间介绍人。上述案情中B是为实现A的购买意愿而帮助其实现,只能以持有毒品论处,若未达到持有要求的最低量,不处罚,即便是持有,B也是帮助犯。
       至于特情引诱情节一般是贩卖毒品中的量刑情节。此处不涉及贩卖或运输,购买不是毒品犯罪类型。如果A不是线人,这个案子是不可以共同犯罪论,我认为是这样。问题在于A是线人,那么警方虚拟犯罪,该如何处当。

 
(责任编辑:乔峰)
顶一下
(3)
75%
踩一下
(1)
25%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