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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人报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时间:2015-08-19 15:23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害人x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严重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第26条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第3款也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进行量刑。

本案的起因是害人xx故意损毁被告人xx的家人(xx)的车辆,(xx已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现畏罪潜逃被网上通缉)并且殴打xx。也就是说,xx面对的是涉嫌犯罪,并且还有可能继续殴打xx的嫌疑人xx本案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xx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x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xx有重大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没有明确表明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

被害人xx在陈述中多次表示是:被告人xx用脚踢伤的;被告人xx的供述是:用拳头打伤的;但是,在案件调查环节及被告人的供述中都显示两人在打架过程中曾经摔倒,不排除是摔倒在地而引起的摔伤。事发时间为2014xxxx日,鉴定的时间是xx月xx日。由于不是及时的鉴定,也不能排除这xx--1x日有重新受伤的可能性。

那么,本案被告的伤到底是用脚踢伤、用拳头打伤还是摔倒在地摔伤的或者是以后造成的。本案现有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具有排他性的要求来看,本案被害人的伤情也是一个疑点。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
    三、本案是偶然矛盾引起,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资料和经过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偶发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也是在保护家人及其财产不在继续遭受侵害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xxx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项6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次,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导意见》第三7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据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x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xxx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本案由被害人xxx的重大过错引起,xxx护妹心切,其情可悯。xxx现在已经被拘留、关押长达8个月之久,对其所犯罪行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或判决九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15年  月  日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2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9、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 轻伤二级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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