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承运人A公司承运B公司的货物,B公司在C公司投保了货物险。运输途中轮胎起火,经鉴定货损200000元。C公司赔付了B公司。现C向A代为求偿有无法律依据?
石家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A公司投了相应的保险,应当由A公司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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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承运人A公司承运B公司的货物,B公司在C公司投保了货物险。运输途中轮胎起火,经鉴定货损200000元。C公司赔付了B公司。现C向A代为求偿有无法律依据?
石家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A公司投了相应的保险,应当由A公司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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