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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时间:2017-07-17 15:27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未经允许未经转载、使用!本案曾被中法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最终经;李建朋律师代理辩护后判处被告人缓刑,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x事务所接受犯罪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作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会见了犯罪被告人xxx,向案件承办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认真研读了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xxx交通肇事一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表示由衷的道歉和忏悔,其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是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交通肇事罪需要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并且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但是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是存在疑点的。

一、案发时被告人对面的大货车对受害人有撞击行为,由于存在其他侵权行为,所以受害人的死因是多方造成的,不能认定是被告人一人直接造成的死亡后果。

1、大货车一侧的监控视频中很明显被告人撞击受害人后受害人飞过双黄线,在落地前头是朝向大货车的,而腿是朝向大货车车头方向的,身体有点蜷缩。但是大车经过后xxx的头部朝向大货车头而腿部朝向大货车车尾方向,前后发生约180度的转弯。而被告人车辆一侧的监控视频更加明确的显示xxx飞过双黄线后大货车对xxx有明显的撞击,以至于受害人快落地的瞬间被撞得至少90度以上的急速旋转,从而导致受害人的身体朝向发生了变化。

     2、从被告人提交的中央电视台xxx 春运特别节目——全国交警在行动(四)节目中第424秒处观看录像的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撞人后,对面大货车驶过后说了一句:“哎呀,又给撞了”说明在原始监控视频中能够明显能够看到对面货车撞机了受害人,但是原始监控公安机关已经无法提供。第551秒处其中电话181开头的报警人作为经过的路人报警称是箱货撞得,已经跑了。结合监控视频的画面足以证明大货车对受害人有撞击行为。而且根据辩护人提交的2016年xx月11日的燕赵晚报及石家庄电视台民生关注节目对此案件的报道中能够显示受害人xxx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也说是货车撞得他们,交警部门刚开始也是按照这个线索去查找的,虽然后来xxx更改了陈述说没看清,不确定是否是否大货车撞得。但是因为其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她看到了大货车撞击行为,而后做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3、根据法医鉴定结论:xxx死因是颅脑损伤并创伤而死,而大货车又恰恰撞击了xxx的头部,所以xxx的死因是多方构成并非单方构成,而是两次撞击共同导致的,按照目前的技术手段已经无法查明被告人撞击受害人后是轻微伤、轻伤、重伤还是死亡。所以本案定罪事实和证据是存疑的,请法庭慎重审查这一问题。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调查大货车的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但是公安机关未及时调查。被告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能让其他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退一步讲,大货车的撞击是否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最起码是本案一个很大的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原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定罪的关键证据事故认定书不合理也不合法,且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石家庄是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石中法(20164号),第一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问题 原则上,对于交管部门做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事故认定书不采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进行重新认定。1、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2、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3、事故认定书本身自相矛盾,或者明显违背正常逻辑和常识的。

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更是有着严格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有疑罪从无的规定,

但是本案作为关键证据的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

 

1、大货车对受害人有撞击行为,并肇事逃逸,但是交警及公安部门没有调查本案大货车的任何信息。大货车是否超速,是否违反限行规定从二环内行驶到案发地?监控视频中显示大货车会车时车灯很亮对被告人视线造成很大影响,大货车是否开启远光灯(根据被告人和受害人xxx的供述,大货车案发时开启远光灯)?这些都没有查证,现在也无法查证。

 

2、受害人在不远处有斑马线人行道的前提下,在机动车道上横穿马路属于违法,案发时也在机动车道内。应认定占一定责任,即便不是主要责任,那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3、被告人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第一时间有保护现场的行为,但是事故认定书却认定被告人肇事逃逸,没有保护现场,与事实不符。

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通行分别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案中,事发时受害人就是在机动车道内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违法了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在受害人、被告人和大货车司机都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全责,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加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证据使用。

由于事故认定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被告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向石家庄市交管局申请了复核。但是由于受害人家属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故市交管局对被告人的复核申请没有受理。作为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以此为立案依据违反了我国疑罪从无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

 

关于量刑部分辩护意见

 三、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属于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也就是说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的行为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部门和新闻媒体都先入为主的认定被告人为肇事逃逸。

辩护人刚开始接受案件时,也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是肇事逃逸,但是仔细分析本案的几个细节之后就会发现被告人不存在逃逸行为。首先被告人从交警队到侦查机关的供述都是一致的,坚持自己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是认为大货车撞击后甩到自己车上的。

当然我们不能只听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我们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被告人是否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后来辩护人经过阅卷,结合案发当天的实际情况:阴雨天,视线线不好,一个实习期内的新手在会车时对面大车的强光灯晃了他的眼睛时,他是不可能看清自己是否撞了人的。当然他是能感觉到自己撞人了,于是他第一时间下车询问情况,受害人之一的xxx告诉他是对面的大货车撞的他们(媒体都有报道),所以这几个外因足以让被告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是大货车撞人后甩到他的车上发生的二次撞击,加之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不懂法,所以在拨打110120,在120到达现场时就离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15号案例)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履行救助义务”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想办法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救助等。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时间拨打120履行救助义务,并保护现场,所以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

如果被告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那么他为何要拨打报警和救护电话?岂不是自相矛盾?如果真的是肇事逃逸,被告人应该连车都不会下来,直接逃走才对。再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是肇事逃逸,也不会拿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而是用公用电话或者他人电话拨打,否则岂不是自投罗网?如果是逃逸,被告人也不可能在案发当天下午还给交警部门打电话询问做笔录的事情。

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肇事逃逸。

除此之外,本案的关键性证据监控录像不是原始视频,而是剪辑加工过的。复制过程也不合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中定罪和量刑部分均存在疑点,证据不够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所以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被告人为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第一时间拨打110120进行救助,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还向交警部门打电话希望做笔录,第二天到经警队后,查看案发录像后得知是自己撞得的害人,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案情。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综上所述,在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家境贫困,xx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对刚结婚的被告人来说,除了那辆车,别无其他财产,但是被告人愿意在法律范围之内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因现在家徒四壁,被告人愿意分期付款来赔偿赎罪。

 

辩护人:李建朋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未经允许未经转载、使用!本案曾被中法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最终经;李建朋律师代理辩护后判处被告人缓刑,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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