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深夜驾车撞倒行人后逃逸(甲明知撞人,行人死伤不明),不久乙驾车路过未认真观察再次将行人碾压,后被发现时行人己死亡,法医鉴定不能鉴定出是致死原因系哪辆车所致。试问:甲乙是否构罪?各构何罪? 石家庄律师:法医鉴定不能鉴定出是致死原因系哪辆车所致,但应当能鉴定出死亡的大致时间,进而可推断是哪辆车致人死亡的。如后车碾压时人已死亡则后车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受害人无论是因甲撞伤死亡,还是乙二次碾压死亡,甲均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甲将被害人撞伤后没有积极救助,导致被害人躺在路上,而深夜的道路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场所,甲的行为创设了被害人死亡的风险,虽然后面介入了乙的行为,但是在那种情况下 乙碾压的行为属于非异常的行为,不能导致因果关系的阻断,因此 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甲成立犯罪。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