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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高速公路代理词

时间:2013-09-18 22:01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代理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河北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下面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完全具有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

1、原告是该案车辆的车主,原告的车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高速公路导致发生事故,向被告主张车损完全合理合法。

被告称司机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说法是完全不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的,高速公路通行证和收费卡并不显示缴费者姓名的,高速收费是对车不对人,该案车辆和拉货大卡车的收费肯定是不同的。

车主和司机的关系并不是借用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那么理所当然应当是雇主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

2原告的轿车进入高速公路,也同样向被告交纳费用,即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没有对高速路上的铁块及时清除,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履行保障所管理的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致原告的车辆经过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事故,因此,被告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并未进到管理维护的职责,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1、以保津高速公路的现代化条件,足以保证高速公路管理处能够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清除。事发高速公路路段车流大、速度快,被告在这样的区域内只有勤勉而谨慎地巡查,才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被告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义务和职责。此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被告疏于巡查。被告所提供的巡查日志属于自言自述,完全没有证明效力,况且被告并未提供案发当天的巡查记录。

2、被告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真实有效,如果当时没有出警,交警部门怎么可能加盖公章?被告一味的胡乱猜疑证明的真实性,实在是想逃避责任,也在污蔑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

四、发票名称并不影响原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首先虽然发票开的是xx集团,但是维修清单、维修记录和结算单、等材料上都明确记录了维修的车辆是原告的车辆。也就是说无论发票是谁的名字,原告的车损是实际发生的、毋庸置疑的。

其次、发票名字虽是xx集团,但是原告并未报销,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报销,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而不是无端的猜测。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李建朋律师

                        2013913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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