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女,200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裕华区xx街xx厂院内,电话:1373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五,男,1985年4月4日生,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郑xx,男,19xx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桥西区xx路1号xx园7-3-202号,139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电话:95550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64元,护理费2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存车费100元,财产损失200元,总计1389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2日晨,原告之母樊xx驾驶电动车载原告自西向东行驶至塔南路塔冢裕园门口时,遇被告郑xx驾驶冀A30T69帕杰罗越野车突然自人行道由南向北驶入塔南路,碰撞原告母女车辆后又接连碰撞多辆车辆,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受伤及多部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郑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受伤住院,发生相应医疗及损失,被告赔付7000元,余款未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12月12日
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面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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