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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意义

时间:2011-11-27 08: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河北律师网

    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了解,国家已先后出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作了规定。请问,为什么还要出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制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徐文兴]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最早是1994年在广东省出现的,之后各地纷纷效仿。同年,国务院就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问题发出明传电报。根据明传电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当时各地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实际情况,交通部1996年出台了部门规章《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9号令。

    虽然在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下,9号令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违规或越权审批项目,部分转让项目技术等级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审批转让期限过长,转让价格不合理,个别转让项目重收费轻养护等。

    因此,制定《办法》,既是落实《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解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公路建设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办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完善收费公路法规体系。新《办法》作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章依据,对于完善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公路行业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收费公路也不例外。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受让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新《办法》同时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转让成交价的确定以及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有利于保护公路使用者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及选择受让方的方式、受让后公路的维修养护、转让期满后移交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因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政策变化等原因,国家需提前收回已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新《办法》也明确接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转让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行业监管问题。新《办法》在总结了10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行业监管的内容、办法、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对转让项目的审核、受让方的选择、招投标的监管以及收费经营管理和公路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全面而详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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