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所作的补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公布施行以来,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制定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补充规定的印发施行,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