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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是好人吗?

时间:2011-11-21 19:3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美国律师查理斯·柯蒂斯曾说:“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不应最终站出来直言不讳地声称,律师的职能之一是为他的当事人撒谎。”一位华尔街的律师更是坦率直陈:“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有错时打赢了官司。”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谈到:“被告的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实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对被告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证据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该证据带有偏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他不仅应当反对而且必须反对法庭认可该证据,尽管该证据是完全真实的。”
  这些言论引来的是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强烈不满和猛烈的攻击。可这就是现实世界,欢迎回来。你将何去何从?在法庭上尽情表演,真相与你无关?做个法律现实主义者,或者说法律伪君子?好律师能够是一个好人吗?好人能在法律职业里生存吗?
  早在古罗马时期,柏拉图就对“律师”提出了尖锐批评,这一评论到今天仍然掷地有声:
  人类生活中的很多高贵的东西都附有毒害它并使之腐败的毒素。没有人不想坚持正义,是正义之举使一切人类事务变得文明。如果正义是高贵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辩护也是高贵的。但一种披着正义的外衣的恶劣技艺,会使正义高贵的名声蒙受损害。拥有此类技艺的人却声称他们擅长处理法律诉讼,可以通过辩护或帮助他人辩护来赢得胜利,而不管他所处理的案件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他们还把这种技艺本身以及使用的辩护作为一种礼品,无论是谁只要出钱就能买得到。无论它是否真是一种技艺或者仅仅是出于习惯和实践的毫无技巧可言的把戏,都永远不能在我们的国家出现。对这种人可以提出诉讼并进行惩罚。
  时至今日,对律师的批判又尘嚣日上。美国特有的诉讼对抗制对于事实的发现有巨大的贡献,但其是不是最佳手段令人怀疑。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对抗制的许多规则和手段恰恰不利于事实的发现,而且在有利益关系当事人的参与下,尤其是律师的帮助下,事实的发现常常是一个副产品,或仅仅是偶然的近似事实。同时这种对抗制还容易使得律师成为雇佣或唯利是图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对抗制的必需品,也成为了人们诟病对抗制的替罪羊。在美国,律师在体制内的大名叫做“法庭成员”(officer of the court),但这不妨碍他向法律负责的同时效忠于某些个人和机构。他们口口声声捍卫的是权利没错,可本质上无非是客户花钱订购的高级服务。
  照某些人的说法,律师只是一个实现当事人欲望的专业工具,所以只有两种责任: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出意见;执行当事人所作的任何决定,只要它是合法的。你无需去关心正义或者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根据这个观点,一个成功的律师有可能是一个坏人。所以,帮助有钱人逃税漏税,帮助当事人获得不义之财,利用雄辩扭曲事实,都是律师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只要这样做不违法且能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英国政治哲学家威廉·葛德文说过:“一个律师几乎不能不是一个不诚实的人,这是一个应该惋惜而不是谴责的问题。”
  对于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美国律师振振有词:律师只有一种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只有一个焦点、一项责任和一种忠诚,无需多虑由案件本身或律师的辩护行为所引发的任何其他后果。律师誓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可能也会感觉到公众的厌恶,然而什么也不能离间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坚定承诺。
  但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朗曼在《消失的法律人》一书中批评这种观点,他说,现实中当事人至上的论调经常被滥用:刑事律师不断寻找法律程序的漏洞以使他们的当事人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实际上他们非常清楚当事人就是真正的罪犯;过失伤害案的律师们在X光片上做手脚以增加事故受害人索赔的金额——所有这些恶行都在“权利与公正”的幌子下进行。
有美国人民创造的尖酸诗歌为证:
  那位先生是个有钱的主
  脸上流油
  荷包鼓鼓
  他遇到的麻烦 确实
  麻烦
  我的朋友 我是律师
  律师的胆子 不妨更大一点
  反正职业道德 说得清楚
  诸君既非法官 也非陪审
  正义感觉 趁早收拾
  谁对谁错 交给上帝
  这是一种可怕的趋势,法律专家竟然可以堕落为“坏人”。作为一个法律人,你看到克先生用好人坏人给律师分类,第一时间的反应可能是“他也太幼稚了吧?”好坏对错与黑白在法律人眼里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这样论断律师既轻率又不负责任。哪一个案件没有辩护的余地?哪一个当事人没有值得捍卫的权利?退一步说,眼前没有,你可以创造一个出来,法律的魅力在于它几乎可以创造任何需求,这就是律师沾沾自喜的地方。但这种骄傲能够成为职业信念吗?
  根据克先生的分析,人们基于许多理由选择法律作为一门职业,有的为了钱,有的为了名誉,有的为了权力,这些都是外在的理由,但是除了这些外在目标之外,大部分律师也希望其工作本身是令人满意的来源,许多律师对于其职业的骄傲,就是来自这种信念。但是现在这种观念已经动摇了,越来越多的人怀疑律师生活能够提供从业者成就感。虽然律师的金钱收入不菲,但是其职业骄傲的核心却受到严重的打击。就像美国华尔街或者香港中环的投行家们一样,他们在挣着天文数字佣金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为什么人人不待见我们”的烦恼。正如古希腊一句格言指出的那样,人通常被对事物的看法,而不是被事物本身所困扰。
  克先生指出,这个危机的产生是因为古老价值的丧失,对于律师而言,杰出律师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也是一位充满实践智慧的人。早期的美国律师认为,他们最高的目标是获得智慧,超越技术,他们理解的这种智慧是一种品格。这种品格是重要的职业理想,律师可以自信地认为其工作本身也有内在价值。但是现在这个理想已经崩溃了,所以靠它维系的职业自信也跟着倒塌。
  把律师定义为纯粹的法律技术工作者这种狭隘的观点,是造成古老价值衰退的原因,把律师完全工具化,坏人可以是好律师。律师职业如果本身没有特殊性质,那么也就是一种谋生方式,惟一的区别是,它比其他行业可以获得更高的物质报酬。事实上,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赚钱生活,就很难在他的工作中找到内在价值。一个人要具有敬业精神,一定是因为他热爱他的工作,而他会热爱工作的原因,一定是因为他在工作中找到了意义和价值。这就是克先生所谓的成就感,成就感会让人产生尊严,也让职业和生命产生意义。
  如果律师仅仅是为了挣钱,那么作为一个争名逐利的行业,不顾律师工作本身捍卫正义的内在价值,也会使得这个行业蒙羞。现代律师在一般人心目中日益负面的形象,正是因为这个职业不再强调公平和正义。尤其当律师所代表的“非正义”获得胜利时人们更能感到自己受到愚弄,不仅是受到律师的愚弄,也受到法律的愚弄。当人们本来认为良好的法律却成了律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工具时,法律很少被责怪,也许人们认为没法怪罪法律,但律师却可以被当成责怪的对象。这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心态,人们在遇到困难问题时总会寻找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对象,尽管该对象可能是无辜的。
  人们对专业人士常有不良印象,越来越认为专家只是为了追求地位和财富,而不是为了帮助客户。律师为了交易和获利,假装为公共服务,根本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商业。有人说,在美国教会都可以搞得像商业,拉人入会,收取十一税,连上帝之名都可亵渎,律师职业理想更是轻易沦陷。
  所以克先生理想中的律师应当是一个好人,不仅仅具有经验和技术,更重要的是理想的品格。律师一定会面临道德冲突的情景,因为他一方面必须尽力争取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无法同时实现,律师就会陷入道德责任的两难困境。在这种时刻,律师应当怎么办?克朗曼认为,真正的挑战不是克服两难,而是抵制“当事人利益至上”的观点。律师常常缺乏维护社会正义的动力,除非客户的全部要求恰好都符合公益与道德。能够抵制这种诱惑是一种勇气,一个勇敢的律师在从事他认为对的事情的时候,必须准备冒险: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得罪当事人,减少收入。
  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种主张过于理想主义。由于时光的冲刷,历史上的律师职业理想可能已经被美化了,而往日如何重寻?我们难免陷入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挣扎中。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在大学的时候就被告诫:要理性,不要高估你的工作,尤其是律师,你将会不可避免地对自己对职业失望。但只要你能意识到这并不是你的错,这是法律事业的代价,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只要这个为自由、正义和其他一切值得追求的事物而不断试错的过程永不停歇,理想就不会落空。古代圣贤“随笔之父”蒙田为此做了注解:律师和投行家没有理由把他们工作中自然生成的欺诈手段弃之不用,没有必要为职业所必然伴随的罪恶与愚昧负责。这就是这个国家的传统,何况这中间还有利可图。
  我不知道这种观点是不是跟瞎子领路一样,只会让领路的人和被领的人都掉到沟里去。和克先生的观点比起来,它听起来更为实际,可以安抚律师们焦虑的心,可以为律师们众多不被外界理解的选择构成正当化的理由。是的,它没那么幼稚,但确实也不那么高贵。
  必须承认,克先生的理想主义和前述“总要付出代价”的犬儒主义相比,处境艰难。但是,理想虽然屡屡碰壁,但并不是我们拒绝理想主义的充分理由。在胜者为王的世界里,别忘了给理想主义留下一席之地。绝望的时候,它会提醒我们,这个世界值得为之奋斗。
  

 

与媒体携手的律师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可能有轰动效应的案件初露端倪,两路人马以最快的速度奔赴案发地。一路是长枪短炮的媒体,另一路是闻利起舞的律师。律师口袋里有媒体记者的电话,而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记者,也握有一群律师朋友。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与媒体都是社会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言人,在代表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共性。作为权力的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不应该通过粗暴手段,比如游街示众得以彰显,而应该借助宣传、大众传媒来驱散疑虑,从而树立权威。律师经常出现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酒后开车撞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雇凶伤人跟寻衅滋事有什么关系,反抗强暴算不算防卫过当,对构建一个理性、法治的社会,相信更有正面作用。
  但是,律师与媒体之间也存在冲突,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媒体,煽动民意,尤其是在案件审前阶段的偏向性宣传,容易对司法造成压力,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一种损害。
  所以,这样的情形我们屡见不鲜:媒体与律师共同构成了案发地的独特风景。为了增加收视率,媒体致力于从律师处挖到猛料,但又时刻警惕为律师“抬轿子”,成为其审判宣传的工具;当然,他们实在无料可爆时,也会撰文指责律师唯利是图,把案发地当作掘金地。律师的如意算盘自然是频频出镜,适当爆料,引导民意,进而影响审判结果——如成功学所言,提高知名度是成功的有力保障。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时而互助互利,时而兔死狐悲,时而隔岸观火,时而水火不容。
  试看他们携手之时:
  在美国律政剧《金牌律师》(Justice)里,TNT&G律所接手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曝光度极高争议极大的名人案件。律所创始人荣恩·特洛特是控制媒体的高手。他警告他的当事人,一名杀妻嫌疑犯,距离他正式受审还有几个星期,而他将24小时被媒体放到显微镜下研究。“媒体有多重要?你有罪与否取决于CNN下一个60秒的新闻播报。”他给当事人制定了保释期间的行程,包括带女儿去教堂,墓前祭奠亡妻等等,当然这些都是给媒体看的,他要所有人看到的是一个“悲伤的丈夫”,而不是一个“焦虑的被告人”。他深有感触地说,我一开始只知道法律,现在我知道法律和媒体。由此可见,在律师眼里,庭外通过媒体发表言论,通过媒体影响司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著名美国律师Kevin C. McMunigal说过:“只要人会犯错误,只要存在不完善、惰性、官僚主义、腐败、偏见、不确定因素和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我们这些发誓要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不受欢迎的、被错误指控和不当定罪者的人应该利用我们能运用的各种方法,也包括媒体。”
  在审判之前对当事人的宣传可能会产生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好处,成功的宣传使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对于检方的起诉乃至后来法官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如果媒体宣传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可能会使检察官放弃指控;即使指控,也可能使得检方选择较轻的指控。如果当事人已经被指控,媒体宣传活动也能产生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好处,因为媒体宣传引发的公众注意和广泛同情心可能影响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他们也是人,也在关注各种媒体,也要考虑民意。即使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情况,也可以进一步通过媒体宣传使被告方挽回声誉。
  中国律师也在利用媒体方面初试牛刀,如2006年著名的许霆案。许霆到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取出17.5万元,之后潜逃一年落网。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广州本地媒体率先报道了此事,随即在网络和法学界掀起了激烈的讨论,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最后的结果颇为戏剧,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从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此案中辩护律师大打舆论牌,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各界参与讨论,许霆案从一个简单的案件演变成一个大案、要案,最后获得一个相对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结果,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功不可没。
  但反对者批评,媒体的监督难免有所偏颇,甚至会误导民众,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和公正。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媒体的宣传和推波助澜会形成一个多数意见,从而使得法官潜意识地接受或受其影响,进而司法独立就难以维护。反对者还指出,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庭遇到敏感案件往往会给媒体下达封口令,如果违反,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而中国的媒体可以随意评点法官的判决,有失检点。
  平心而论,就这个案件折射的中国现状,如果说新闻泛滥可能会给司法公正和正当程序带来障碍,那么新闻界在某一公众事件面前的集体沉默才是更为可怕的。封口令做法无可厚非,但用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国家,那是减肥剂,而用在中国,则是给浮肿病人下的虎狼之药。因为新闻自由是民主权利的一种,民众监督司法,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为律师,既然要全力保护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被错误控告和不当定罪的人,就应该利用所能运用的各种手段,也包括媒体。在善意的合作中,律师和他的媒体同伴无疑能共同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但不可否认,律师的媒体宣传如同一柄双刃剑,也有其负面的效应,对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正都有可能造成损害。
  对当事人本人来说,只要律师和媒体的言论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媒体报道可能给辩护带来诸多潜在的好处。但个别情况下也会因为律师的失误言论造成严重的危害。以2008年杨佳袭警杀人一案为例,北京男子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他的一审律师谢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发表了一系列对当事人不利的观点,让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也瞠目结舌:比如说杨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而这些言论,甚至是在他还没有接触案卷资料的情况下就公开发表的,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连本案的检察官都认为,作为律师发表这样的言论很不恰当。许多律师同行也对谢律师的做法提出质疑,因为这些言论可能导致“有罪推定”或者“罪重推定”。
  另外,律师的公开言论还可能泄露自己的底牌,包括辩护策略。辩护人发动旨在影响即将到来的审判的媒体宣传活动,难免会暴露自己的辩护策略。敏感的检方完全可以根据律师的言论推知律师的底牌,心里有底的律师往往是不会在庭审前过于高调频频爆料的。
  对于司法公正,前文已述,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监督政府权力。但广泛的新闻报道范围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一旦先入为主,就难以将其判断仅建立在庭审所展示的证据之上。在陪审团审的国家,挑选陪审员,尤其是否决那些事先受过媒体影响的陪审员,是个耗资费力巨大的程序,结果常常使得被告人不得不在另一个辖区受审。如1994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举国上下的普通民众对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密切关注,全美电视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的跟踪采访,而十二名陪审员和十几名候补陪审员不得不被封闭隔离达半年之久,直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与外界接触。1996年,美国对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的嫌疑犯蒂莫西·麦克维和特里·尼可斯的审判就从俄克拉荷马市转移到丹佛市。虽说全美媒体都对俄市爆炸案作了大幅度的报道,但法官认为案发地媒体的报道更直接地牵涉到受害者,因此易地也许可以避免陪审员以个人的感情代替法律。
  而在《波士顿法律》里提到的一个轰动案例,控辩双方都大打媒体牌,结果控方发现陪审员全都或多或少受到了辩方的影响。控方指责辩护律师不当宣传,法官指出真正的原因是辩护方的媒体公关做得更为出色。结果这个案件只好以辩诉交易结案。
  有人说公众注定就是盲从和跟随的命运,在媒体的宣传攻势下,从情感层面上讲,公众很难摆正位置,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公众所知也有限,仅凭媒体公开的一些信息,可能会产生情绪化的反应,导致片面错误的认识,非但不能监督司法,反而招致对司法的抵触,那么,在群情愤激下,法院是否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在媒体和网络的强大力量之下,是否有新闻审判之嫌?这样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是一种打击。诸公也不可忘记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对个人融入群体后的情绪化和低智化的描述。
  因此,在前面提及的许霆案中,已经有法学专家提出质疑:作为辩护律师,你们是否已经倾向于不通过司法途径,而更倾向于通过媒体和网络来解决法律问题?而如此剑走偏锋的策略,即使对个案有好处,是否对法律和公正本身是一种伤害呢?
  渴望了解真相的观众翘首期待,媒体如何报道?律师如何宣传?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没有成规,确实让人颇费思量。作为一名律师,在面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时,应当如何拿捏自己的言行避免导致争议?我国法制未有完整规范,试看美国律师伦理中就律师之于媒体的行为准则。

摘自《谁为律师辩护》 陈碧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 陈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河北律师网http://www.hebeilawyer.com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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