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2008年起,甲公司一直为乙公司加工塑料制品。所有的原料、辅料均有乙公司计算并提供,合作至2018年结束。2019年7月,甲公司发现尚余500余公斤的辅料在甲公司的仓库,就通知乙公司取回。该500余公斤的辅料价值50万元左右,保质期一年,现已经全部过期。乙公司得知后,以该辅料已经过期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50万元。问:甲公司该不该赔偿?理由是什么?
石家庄律师: 合同有没有约定甲公司的通知义务,如没有,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合同的附随义务起诉甲。 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