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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12-11-23 13:4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石家庄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公司法律顾问咨询:你好,李律师,我们公司因为资质不全,挂靠在一个大单位名下。请问如果出现责任,这个大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他们每年收取我们的挂靠费。

       石家庄法律顾问律师:“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     

       公司是形式上的诉讼主体,他们之间的挂靠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公司可在赔偿后根据挂靠协议追偿,但不能以此推脱责任。

       实践中是有争议的,福建高院指导意见,以公司收取挂靠费的限度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直接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判例是以被挂靠公司有收益具有管理职能,因此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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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相关文章:注册试验检测员挂靠协议http://www.hebeilawyer.com/shijiazhuanglvshi/1239.html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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