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责任编辑:乔峰)答辩人:xxx,男,汉族,198x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 因xxx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代表北京x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向被答辩人退款75000元,同意退还剩余款项25000元。 答辩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2月16日、2017年7月2日代表xxx公司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原告账号为62220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0000元,2017年7月2日向原告账号为43406xxxxx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2016年3月5日,答辩人代表xxx公司退给被答辩人现金50000元,被答辩人当场给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但是被答辩人执意将收条的原件收回,只给了答辩人复印件,因答辩人当时正好有急事处理,遂答应了被答辩人的条件,只留了复印件,但该退款事实确实存在。此外,答辩人不定期通过现金银行汇款方式,到银行柜台给被答辩人汇款,共计20000元,可调取被答辩人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核实。 二、答辩人代表xxx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没有关于退款利息的约定,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利息损失,答辩人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便应当返还利息,也只应返还剩余未退还服务费的利息,且利率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 三、被答辩人主张损失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答辩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