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户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xx2栋x单元xx 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是在拉架过程中被动的卷入打斗,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一审法院否定了上诉人劝架拉架的初衷和情节,直接认定上诉人随意殴打他人,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起诉意见书均能显示上诉人是先去拉架的,随后才加入打斗。在卷一53页,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安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4月10日18时许-------你从饭店结完账出来后先是拉扯、劝架随即开始与对方互殴。庭审中,上诉人也明确表示自己最开始就是劝架的,后来被动卷入打斗。上诉人供述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一致,这一点对认定上诉人主观故意很重要,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二、办案机关存在双重标准,受害人李四、王x也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公安机关只给与了治安处罚,本案中上诉人张三的情节轻微,却被判处以刑事处罚。 受害人李四、王x挑衅在先,且在打架结束后拦截落单的上诉人,殴打致上诉人轻微伤,也属于寻衅滋事, 整个打架过程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也不能认为谁伤的重谁就应该双重标准处理。上诉人等人在要离开现场时,被李四、王x追着打,这显然不是正当防卫、明显在激化矛盾,属于报复式的殴打。 但是,李四和王x却仅仅被治安处罚而结案。上诉人因劝架而卷入打斗,情节轻微,受害人伤情也非上诉人所为,为何上诉人不能以治安处罚结案呢。 三、上诉人张三并未殴打李四,李四的轻伤结果与张三无关,与张三有肢体接触的王x只是轻微伤,而且张三也是轻微伤。因王x在案发前,和同伴崔xx有互殴行为,王x的轻微伤不排除是之前与崔xx的互殴而造成。 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在酒后,言语挑衅即可引起打架,不能简单的认为谁先动手就是过错方。 本案中,李四先挑衅说你看啥之类的话,我们都知道因为“你瞅啥”这句话很容易发生冲突,这句话很明显也是挑衅的话,特别是在双方大量饮酒之后,都容易冲动,是剑拔弩张之态势,打斗一触即发,双发都看出了这个态势,所李四对冲突的发生有很大的责任和过错。 对此,笔录中很多地方都能体现李四最后一句话是有挑衅性质的,是造成打架的原因。 其中卷二104页李四也说自己说话语气不好听,对方会反感,酒后才会这么说,对方会以为自己挑衅。卷二147页王x笔录,李四最后冲大个喊叫:“你说什么呢”这个原因引起的对方先动手推李四、踹我的,因为李四说这句话的时候声音比较大,口气不好听,听上去有点挑事的意思。如当时对方大个已经被小个劝走了,如果李四最后不喊那一句,就不会打起来。 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李四是有过错的,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原则。 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是拉架后被动卷入了打斗,自己还被打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上诉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已经受到治安处罚。 所以,上诉人即便涉嫌犯罪,他的犯罪情节也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且已经得到了治安处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清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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