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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之人轻伤后死亡反映材料

时间:2014-04-02 16:39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反映材料

 

被害人:刘xx,19xx年生,户籍:xx县xx乡xx村xx号。

反映人:张三(系被害人女儿),女,汉族,50岁,住址同上

反映人:张四(系被害人之子),男,47岁,住址同上

被反映人:王一,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反映人:王二,男,汉族,户籍:同上(现被通缉,在逃)

 

反映事项

 

王一、王二故意伤害刘xx一案,应定性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事实与理由

 

20xx6月下旬,被害人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被 王一、王二 成打伤,其中被害人三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鉴定为轻伤。后正定县公安局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正月,被害人病情加重、加之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老人伤痛缠身、悲愤交加而过世。老人去世后正定县公安机关通缉仝金成,至今未果。

反映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殴打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目前正定县公安局所定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案量刑起点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申请检察院批捕。

被害人生前身体硬朗、经常下地干活,帮家人做饭。事发之时,被害人年近七旬,遭受两个青壮年男丁暴力殴打,无还手之力,身体必然遭受重创。被害人被殴打后、肋骨骨折、加之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心情抑郁,导致身体机能迅速下降,最终导致死亡后果。

此外,被害人事发之后,并未遭受其他外力击打或者疾病(这一点乡里邻居皆可证明)所以,犯罪嫌疑人的殴打是被害人致死的唯一原因,没有其他任何因素。

被害人一生劳苦奔波,经过不少艰苦岁月,把四个孩子养大成人,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却死于非命。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对孩子们而言,正是尽孝道之时,然而子欲养而亲不待,此种悲痛非常人能够体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此案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较大,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案发至今已有9个多月,施暴者仍逍遥法外(王一未逃跑、也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与法相违背。反映人强烈、严正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进行逮捕。

请相关部门依法办案,严惩凶手,以安抚亡灵。否则被害人在九泉之下也难以安宁,反映人也将尽毕生之力追查到底,直至还冤魂一个公道!

                          反映人:xxx

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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