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一个二审刑事案件,因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无期。上周我从高院复印到案件卷宗材料, 鉴定书载明“根据法医病理解剖检验,周某死亡原因符合在原有颅脑损伤基础上因全身广泛皮肤软组织挫伤及再次颅脑损伤死亡。”据此表明,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有三个:①有旧颅脑损伤;②全身广泛皮肤软组织新、旧挫伤;③再次颅脑损伤。在这三个死因中,只有第③个“再次颅脑损伤”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前两个死亡原因与被告人无关。但是,原审判决却判决被告人为与自己无关的前两个死亡承担了责任。因原审辩护人未申请对被告人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在二审中,我对原审用于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尸检表明存在很多旧伤,旧伤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共同作用致死,量刑确实畸重,省高院先已准备不开庭,我递交"要求补充鉴定及二审开庭审理申请"后,二审同意开庭审理。我在该案二审中,力争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根据指控证据中的"轻伤"鉴定结论,准备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要求将无期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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