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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为某浸油厂收购黄豆(不是厂里的业务员,而是业务往还比较频繁),2月20日向浸油厂借款二十万元(用于收购黄豆)后,产生非法占有之念,而携款潜逃,20日晚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赃款依法返还浸油厂.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诈骗,还是侵占,或是职务侵占.请说明理由.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有争议,从现有判例看,多数还是判决职务侵占罪的。
因为张某之所以能够预先借出买黄豆的款项,是与他的从事的工作有关的,之前浸油厂与张某也是这样操作的。所以说张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取得款项的。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欺骗手段骗得款项的。应该定职务侵占更合适。
另外,石家庄律师李建朋认为张某犯意产生的时间十分关键,这就要看案件具体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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