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证合同纠纷,我代理债权人这一方,现债权人以邮局挂号信的方式在18号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但是这个挂号信担保人是21号才签收。 (过了20日担保期限就届满了),现在出现问题了,法院认为保证人过了保证期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大家碰到这样的案例吗? 求指点。现在的问题是是以18号为准,还是以21号为准? 石家庄律师:18号是你主张权利的时间,18号交寄出去,也是主张权利之时。我提供邮局的挂号时间证明 及所发的债权催告通知书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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