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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能把行政案件当事人直接提起公诉

时间:2022-01-11 20:33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检察院不能直接把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在饭店和和同事们聚会喝酒,酒后他的同事和另外饭桌的人在饭店门口起了冲突打起架来。我的当事人刚开始过去劝架,后来也参与打了几下,后来打乱了,他也参与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后来鉴定对方有个轻伤,公安机关只对打架厉害的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对我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了(双方都出具谅解书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本来我的当事人以为万事大吉。
     但是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直接把我的当事人也作为寻衅滋事罪嫌疑人人公诉了,直接给当事人办了个取保候审。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检察院直接把我的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程序是否合法?而且案卷里只有公安对我们当事人做的行政处罚的询问笔录,没有犯罪嫌疑人人讯问笔录,程序是否合法?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但是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只是移送了当事人的同事等人,并未移送当事人。所以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当事人属于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除非是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很清楚,当事人是先拉架后来才卷入的打斗,所以当事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而且当事人已经被行政处罚,按照其在本案中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者,受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具备合法性,鉴定结论并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程序违法。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刑事立案后应当重新对当事人做讯问笔录,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在刑事立案后对当事人做讯问笔录,故认定当事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

    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以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直接把已经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直接提起公诉。

     本文由李建朋律师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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