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应朋友之邀,去帮忙打架,没带任何凶器,该朋友同时又邀约了其他两起人员帮忙打架,这伙人员之间基本互不认识。在殴打对方被害人(伤者)时,该被害人的父亲(死者)与我方人员发生打斗,我方三起人员部分参与对死者的殴打,殴打的方式是拳打脚踢,但在打斗过程中,我方另一起人员当中的一个用刀从背后刺了死者一刀,结果刺中心脏,导致死者休克性死亡。本案中,全部犯罪嫌疑人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是否妥当?是否有这种类型案子的指导案例?
时间不短,但这种案子以前没办过。包括检察院内部意见也不统一,所以拿出来和打架讨论一下。兼听则明嘛。这个案子是脏器受伤,造成失血性休克,那就说明,当事人行凶时,是向人身要害部位下手,这类案子,检察院不能意见不统一,是受了外力干扰,其实我个人办刑事案件的观点,所有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最好不要相互推责任,为了抬高别人的罪行,减轻自己代理一方的责任,对大家都没什么好处,虽然代理人的家属庭审听得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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