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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连带责任答辩意见

时间:2023-06-01 16:29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诉求,具体如下:
        一.案涉协议的主体是答辩人,xx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对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写的很明确,该案中第三人的主体是xx物流公司,而不是xx个人。法院并没有判决xx个人,也无法判决xx个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xx个人也是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的。所以如果上诉人要推翻本案,就必须推翻已经生效的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否则主体问题只能是xx物流公司,生效判决不可能判决没有也不可能判决一个案外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xx物流公司合xx都认可xx在签订合同是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主体为xx物流公司没有任何争议。
        二、xx物流公司成立时间与本案无关,xx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租赁土地,建设房屋,都是为了公司经营使用,公司的成立日期也在租赁期限内,况且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在筹备阶段,公司成立后,也认可xx的所有行为是职务行为。
xx层以个人名义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是案涉协议的主体是xx物流公司,不是xx个人,后xx撤诉。现在上诉人又说案涉主体是xx个人,明显前后矛盾,上诉人才是为了逃避责任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三、关于上诉人的连带责任,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本案发生在最高院批复有效期内,所以适用该批复内容。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即便最高院批复失效,上诉人仍属于连带责任的主体。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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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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