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目前很多80后,90后,从农村到城镇打拼,农民的宅基地上存在能正常居住功能的房屋,其使用权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后,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能否办理变更宅基地证登记呢?这是目前很多农村都面临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宅基地原来确权到老人名下了,子女继承后房产后能否申请该宅基地证变更登记呢?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第六条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可以办证的,但是以后只能维修不能翻建,房屋不能居住后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证上注明是继承发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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