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朋,接受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现就贵司拖欠委托人项目绩效费用一事,特致函如下: 基本事实 贵公司与委托人于2017年x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为贵公司个人寿险有效增员业务提供培训服务事宜。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贵公司需支付委托人的报酬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础顾问费20万元,另一部分为绩效费用。但是委托人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后,贵公司只支付了委托人20万元基础费用,但是剩余408900元绩效费用只同意支付18万元(目前没有支付),剩余的228900元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律师意见 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贵公司副总xxx已签字确认委托人为贵公司合计实动1363人,绩效费用为408900元,而且协议中并未约定实动新人必须出勤。所以贵公司以出勤为由拒不支付绩效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项目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在2017年x月30日前支付委托人绩效费用。但截至目前,绩效费用支付时间已经远超约定的支付时间,已构成违约。 郑重声明 鉴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并提出贵公司的付款计划,以便贵公司与委托人就付款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限贵公司于收到本函7日内将向委托人支付绩效费用408900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法律负面代价及公司声誉损失。如果委托人提起诉讼,贵公司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代价:1、支付尾款408900元;2、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贵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3、承担法院诉讼费用;4、增加贵公司诉累;5、贵公司声誉受损(委托人会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如果列入失信人名单,将会影响招投标等诸多工作)。如果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及时与委托人或本律师沟通,并付清欠款,委托人将放弃追究贵公司利息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函事关本律师委托人公司及贵公司的切身利益,望慎重考虑此事,尊重委托人劳动,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以免讼累!请予以重视为盼!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李建朋律师 2017年 x月4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