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份借款协议,甲是贷款人,乙是借款人,丙是担保人。协议在2014年1月1日借款期满后,通过协商,各方同意延期一年到2015年1月1日,并在旧协议书的空白处写上“本协议延期到2015年1月1日”。甲、乙、丙均签名后,丁、戊也在上面签了章,请问丁、戊的身份如何划定。如果协议没有如期履行,甲将丁、戊作为被告起诉了,甲的做法妥不妥? 石家庄律师:没有什么不妥的,丁、戊应是保证人,且是连带保证人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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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份借款协议,甲是贷款人,乙是借款人,丙是担保人。协议在2014年1月1日借款期满后,通过协商,各方同意延期一年到2015年1月1日,并在旧协议书的空白处写上“本协议延期到2015年1月1日”。甲、乙、丙均签名后,丁、戊也在上面签了章,请问丁、戊的身份如何划定。如果协议没有如期履行,甲将丁、戊作为被告起诉了,甲的做法妥不妥? 石家庄律师:没有什么不妥的,丁、戊应是保证人,且是连带保证人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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