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菲尔曼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4层4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911101080513911795,法定代表人:王女英,职务:经理,电话:
乙方: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12层120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3911795,法定代表人:陈盛东,职务:经理,电话 甲乙双方与2018年1月份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Adobe软件,合同总价款为26996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发送了全部货物,但是乙方只是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79974元货款拒不支付。甲方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此花费律师费八千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此案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2018年11月28日前向甲方支付87974元(包含79974元货款和八千元律师费),2018年12月28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五万元,2018年1月28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五万元。 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乙方未如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法院,并由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调解书,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需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五、甲方不再追究乙方其他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保留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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